建筑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

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,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关键的环节,法律也对此规定了相应的结算方式。介绍工程价款的界定、建筑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的结算,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。

一、工程E = 8 u O m 0价款的界定

  工程价款,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,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,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。

 [ + = q z 8 d 0 其中“按照H Y - D I g Q E _合同规定i K ? i”指合同价款,即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l l c K 5 F m g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、用以v B \ xt T % Q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。

  “按工程结算规定”: $ 1 T 9 q指工程结算价款,即工程竣工后,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实际价格。施工企业对已Y B [ 5 3 U经竣工的工程,按照规定向发包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所收取的工程价款称为工p . o &程价款收入。

二、建筑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

  (1)分段结算,这是指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,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e I (结算,其工程价款可以在每月预支。

  (2)竣工后一次结算。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,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,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。

  (3)按月( R ` . & Z g M y结算。这是一种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,实行旬未或月中预交、月终结算、竣工后清算的结算办法。按月结算是案例分析中重点要掌握的结算办法。

  (4)目标结算) \ m 2 3 h方式。即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为若干个单元,完成并验收一个单元,就支付该单元的工程价款。

  (5)V ; K 9 v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。

三、建设工程施\ : r v y F 4 ] 0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的结算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规定,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,才能交付使用。

 L a ] 9 结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l 2 ] $ }法律问题的解释》可知,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时,以_ f c [ i ,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为标准,存在两种情形。

  1、合同无效,但工程验收合格

  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。

  理由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. 6 G 3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2条:&lQ 2 | @ z Kdquo;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,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,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,应予支持。”

  2、合同无效,且工程验收不合格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9 4 g -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3条

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,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,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  (一)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,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,应予支持;

  (二)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,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,不予支持。

 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,发p I \ 1 / a h包人有过错的,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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