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的兴建在现代社会是十分常见的一个事情,对于工程的兴建我国法律上是明确规定了很多的规章制度的,其中有一个就是相关的竣工结算需要的材料的。
一、竣工结算所需要的资料有哪些
结算时,除了合l q + \ E I k K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,还有变更单、甲方H # p j p u o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、新增、调减的项目单据,月进度款单据] C V 6 I、超过一定百r l r分比比如10%的材料涨价凭证等等,都纳入工程款结算。详细流程是:一:核对与编制好结算n # u I @资料基础。任何一个工程项: K f E目,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。因此在审核时,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。二: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。
工程c A ? 9 8 h *量、价是工程造价的主体。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。审核工程量是重点,也是难点。三: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。在一般情况下,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,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,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q q s差错。四: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。
1 2 r ! g其他K Q o l 3 l .费用,由于( , k U 9 ~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,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。法律依据: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,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发、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:
(一)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;
(二)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[ : \ [ P # 1或有关部门发p i : ~ ) $ F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、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;
(三)建设项目的合同、补充协议、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,以及经发、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;(四)其他可依据的材料。
二、竣工结算程序
(1)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,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c a o U ) e X @ 7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。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,经发包B h T z m人催促后仍未提0 V _ 9 q ^供或没有明确答复[ / L N g n ? c =的,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。对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,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h 8 \,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。
(2)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。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。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& = f -价计价中发、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。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,任何交易结束,都应做到钱、货两清,工程建设也不例外。工程施工的发、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,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,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,发、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,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。发、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、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:
1)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:按发、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@ # & p M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[2004]14号)第二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约定,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,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* M U t q Q } ^ g,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U G 6 R & = C )件的,按照约定处理。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,应+ $ y予支持”。发、承包7 F w L双方不仅应在合. 8 Z ? ~ b H \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,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,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。
2)合V S p V A P ( A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根据财政部、建设部印发的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(财建[20041369号)的有关规定,按表1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。
三、竣工结算编制
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础上,根据所收集的各种设计变更资料和修改图纸,以及现场签证、工程量核定单、索赔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调整计算,最后汇总为竣工结算造价。
竣工结算是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,在原合同造价的基础上,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,按照施工7 k , 0 S a { K J合同约定的方法与规定,对原合同造G = _ 4价进行相应的调整,编制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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